索引號: | 007330010/2017-03873 | 分類: | |
發文機關: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17-09-08 14:56 |
名稱: |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倍增計劃”試點企業服務包獎勵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 | ||
文號 : | 東府辦〔2017〕119號 |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倍增
計劃”試點企業服務包獎勵政策實施
細則》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倍增計劃”試點企業服務包獎勵政策實施細則》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9月8日
東莞市“倍增計劃”試點企業
服務包獎勵政策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重點企業規模與效益倍增計劃全面提升產業集約發展水平的意見》(東府〔2017〕1號)的有關精神,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實施重點企業規模與效益倍增計劃行動方案>的通知》(東府辦〔2017〕11號)政策第三條“實施服務包獎勵政策”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東莞市“倍增計劃”試點企業服務包獎勵政策資金,在每年的市“倍增計劃”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循公開透明、嚴格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規范使用,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放大作用。
第四條東莞市實施重點企業規模與效益倍增計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倍增辦”)負責統籌、指導“倍增計劃”試點企業服務包獎勵政策工作的實施,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編制資金分配使用計劃,審核、提供在承諾倍增期限內實現倍增目標、符合申報條件的“倍增計劃”試點企業名單;負責統籌做好資金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及監管。按“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負責專項資金使用安全、監督檢查、績效自評、信息公開等。
東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信局”)負責協助市倍增辦做好資金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監管、績效自評、信息公開等。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承擔或協助完成相關的具體事務。
東莞市地方稅務局、東莞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地稅局”、“市國稅局”)負責協助提供、核實“倍增計劃”試點企業每年稅收對財政貢獻市級留成增長部分的具體數額。
東莞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落實資金預算安排,對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五條在市“倍增計劃”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的范圍內,將優先資助向東莞市“倍增計劃”專業服務資源池內服務機構購買的中介服務,額滿為止。
第二章申報對象、資助范圍和方式
第六條申報對象。經市倍增辦審核,在承諾倍增期限內實現倍增目標的“倍增計劃”試點企業。
第七條服務包獎勵采取事后補助的資助方式進行獎勵。
第八條服務包額度。
(一)承諾3年內倍增的試點企業,其服務包獎勵政策補助年度為2017年至2019年,單年補助服務包額度為企業稅收對財政貢獻市級留成增長部分的50%、最高500萬元。
(二)承諾5年內倍增的試點企業,其服務包獎勵政策的補助年度為2017年至2021年,單年補助服務包額度為企業稅收對財政貢獻市級留成增長部分的30%、最高300萬元。
第九條服務包使用范圍。用于購買管理咨詢、技術支持、設計研發、參展布展、宣傳推廣、電子商務、人才引進、服務外包、市場開拓、品牌建設、財稅法律、培訓策劃等生產經營輔助行為。
第十條獎勵標準。
(一)資助比例最高為企業購買服務所實際支付費用的50%,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企業享受服務包獎勵政策補助額度。
(二)每年根據工作實際,圍繞科技創新、發展總部經濟、推進兼并重組、開展服務型制造、加強產業鏈整合、強化資本運作等六大集約化路徑產生的服務需求,將中介服務劃分為關鍵性服務、重要性服務、一般性服務三個不同的檔次。企業購買不同檔次的中介服務,分別按照50%、30%、20%的不同比例進行資助。
同一業務,如可同時獲得其他政策項目扶持的,實行就高從優不重復資助原則。
第十一條服務包額度限制和抵扣。
(一)“倍增計劃”試點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自主選擇合適機構購買的咨詢服務,市財政對服務費用給予最高50%的事后補助,相關費用納入服務包獎勵政策費用范疇,每年每家試點企業最高補助200萬元。
(二)政府每年用于補助試點企業員工子女入讀民辦中小學校的相關費用,不超過試點企業當年服務包額度的50%,相關資金撥付額度將每年從試點企業的服務包額度中據實抵扣。
第十二條服務包獎勵的購買服務數量限制。對企業每年購買的中介服務項目數量進行分檔次限制。具體檔次標準為:企業認定前一年度營業收入10億元(含)以上的原則上為30項;企業認定前一年度營業收入2-10億元的原則上為20項;企業認定前一年度營業收入2億元(不含)以下的原則上為10項。
企業于承諾倍增期限內提前實現倍增目標的,按同檔次5年可購買的中介服務項目數量進行合并計算,單年不受購買服務數量限制。
第十三條申請兌現時間。為保障政策的激勵效果,企業可以每年通過考核后提出服務包兌現申請,也可以實現倍增目標后提出服務包兌現申請。
(一)企業按年提出服務包兌現申請。企業須完成上年度增長任務,當年才可以提出服務包兌現申請,獎勵金額不超過服務包額度,市財政按年撥付獎勵資金。未使用完額度可在承諾倍增期內繼續使用。
承諾3年內倍增的試點企業,上年度增長考核任務為30%;承諾5年內倍增的試點企業,上年度增長考核任務為20%。
(二)企業如期實現倍增目標后提出服務包兌現申請。將追溯至2017年對服務包額度和獎勵金額進行核算,獎勵金額不超過服務包額度。
(三)企業于承諾倍增期限內提前實現倍增目標的,將追溯至2017年對服務包額度和獎勵金額進行核算,獎勵金額不超過服務包額度,單年不受最高額限制,未使用完額度可在承諾倍增期內可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財政資金追繳。在承諾倍增期限內未能實現倍增目標的,對已撥付的財政獎勵資金將予以追繳,企業應積極配合、及時退還。企業不退還財政資助資金的,將依有關規定處理,并取消該企業3年內申報財政資助資金的資格。
第十五條對于鎮街(園區)認定的“倍增計劃”試點企業,服務包獎勵辦法由各鎮街(園區)另行制定。
第三章申報和審核
第十六條企業申報。企業在承諾倍增期限內實現倍增目標后,通過“智造東莞”網24小時在線提出服務包兌現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供申報材料。
第十七條申報材料
(一)東莞市“倍增計劃”試點企業服務包獎勵政策兌現申請表;
(二)東莞市“倍增計劃”試點企業服務包獎勵政策責任承諾書;
(三)服務券使用情況明細表和以下證明材料(按明細表順序提供):
1.企業與中介服務提供機構簽定的服務協議或合同文件;
2.中介服務相應的正式發票;
3.項目相應的付款憑證和銀行轉帳憑證;
4.服務成果證明材料。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服務包額度核定。市地稅局、市國稅局每年年初提供上一年度“倍增計劃”試點企業稅收對財政貢獻市級留成增長部分的具體數額,以便核定“倍增計劃”試點企業的服務包額度,提前做好資金使用預算。
第十九條審核流程
(一)公布申報通知(指南)。通過政策宣貫會、門戶網站、專項資金申報系統等各種途徑公開申報指南,明確受理流程、時限和材料要求等。
(二)補助申請。在服務包兌現申請截止日前,企業可全天24小時登錄“智造東莞”網,提出補助申請。
(三)資質審核。審核企業是否完成上年度增長任務,或是否在承諾倍增期限內實現倍增目標,具備相關的申報資質。
(四)形式審查。對企業網上提交的兌現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
(五)第三方審核。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核查,評估項目完成情況,核定費用實際開支,出具審計報告。企業根據現場核查結果,對申報資料進行調整,提交一式三份申報材料。
(六)征求意見。根據審計結果擬定資助名單和額度,經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后進行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進行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對經調查核實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納入資助范圍。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調查后異議不成立的,列入資金使用計劃。
(七)下達資金使用計劃。擬定資金使用計劃,經批準后下達。
(八)憑證蓋章。資金使用計劃下達后,組織工作人員前往企業,在項目投入原始憑證上加蓋專項資金補貼專用章。
(九)資金撥付。下達資金撥付通知,辦理撥付手續,按規定將款項撥付到企業帳戶。
第二十條按照《東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東府﹝2016﹞73號)關于“專項資金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通過市經信局門戶網站對專項資金相關情況進行信息公開。
第四章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申請企業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全部責任,接受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按要求提供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和有關財務報表。申請企業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補貼資金的,經查實后,取消申請資格,對已撥付的財政補貼資金予以追繳,并按《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和產業項目(課題)經費監管的暫行規定》(東監發﹝2015﹞1號)、《關于印發<東莞市財政資助(補貼)資金不予資助的具體范圍>的通知》(東財﹝2016﹞8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收到資助款后,按照各自適用的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和賬目處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績效評價。按照《東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東府﹝2016﹞73號)關于“績效評價”的有關要求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市倍增辦、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